湖州科技创业园入孵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办好湖州科技创业园,更好地孵化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职能

  第二条 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湖州科技创业园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不断地孵化培育以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为主导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权清晰、管理科学、具有良好形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具有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的企业家。
  第四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章、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心为入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协助申请入孵的企业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服务;
  2、为入孵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提供资料初审、联系上报等全程服务;
  3、为入孵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4、为入孵企业的成果发布、信息沟通、产品检测、软件测评、成果鉴定、合资合作提供服务;
  5、为入孵企业代理办理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接纳组织关系;
  6、为入孵企业的员工及外聘人员的生活起居、文体活动、子女就学等提供必要的服务;
  7、为入孵企业举行的培训、项目洽谈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
  8、为入孵企业提供有关财务、法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9、为入孵企业提供办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场所及卫生、安全等服务;
  10、为入孵企业在入孵期间提供融资等服务。

第三章 入孵企业从事领域和人员

  第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省、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湖州科技创业园目前的实际情况,入孵企业所从事的领域规定如下:
  1、电子信息产业:包括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微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元器件、广播电视技术产品、通信设备及产品、专用工艺生产设备及测试仪表等硬件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计算机软件(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2、生物医药产业:包括生物技术药品,中药,化学药,轻工、食品生物技术及产品、新型医疗器械的研究、开发、试制。
  3、新材料产业:包括金属材料、无机非金属材料、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等新材料产品的研究、开发、试制。
  4、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包括自动化机械设备及装置,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的研究、开发、试制。
  5、节能与环境保护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大气污染防治设备、水污染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环境监测仪器、噪声防治设备的研究、开发、试制。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湖州科技创业园创办企业:
  1、科技创业者应具有大专学历以上的学历,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创建的企业法人代表一般由创业者或创业团队人员之一担任,应具有一定的领导能力。
  2、科技创业人员从事开发研究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指导政策,并符合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环境保护及其它有关标准的要求;研究开发的项目技术含量高,能代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水平,项目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条件;产权(含知识产权)明确。
  3、创办的企业须拥有一支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技术团队和相关人员,入驻科技园后保证能在园区内开展正常工作,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的30%以上。
  4、科技创业者应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应的注册资本(原则上研发型企业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生产型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企业主要技术骨干应占有企业的一定比例的股份。
  第八条 入孵企业应尽的义务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3、遵守与中心签定的各项协议;
  4、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不涉及企业技术秘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四章 批准程序

  第九条 入孵企业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
第十条 申请
  1、入孵申请书;
  2、科技创业计划书;
  3、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开发项目的查新报告和知识产权证明(原件);
  5、申请人及合伙人的身份证、学历证明、个人简历及业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受理
  企业发展部在受理申请时须验证申请者提交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给申请者,申请书、科技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其它文件资料留存在中心,并登记在册。
  第十二条 审批
在受理入驻申请后,中心对申请人及创业计划书和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结论。
  第十三条 办理入孵手续
申请者在接到入孵通知后,可到中心的企业发展部办理以下入孵手续:
  1、签订入孵合同、缴纳相关费用
  2、办理企业名称核准
  3、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4、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5、设立银行资金帐户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入孵企业从入孵之日起满12个月,进行首次评估考核。
  对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的时间间隔期为12个月;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下一次评估考核时间间隔期为6个月。
  第十五条 评估考核程序
  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书面通知企业 → 企业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评估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 根据评估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 评估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十六条 评估考核内容
  评估考核内容分经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技术水平和产业化程度、企业发展潜力五个方面。评估考核采取量化打分形式,考核小组按《湖州科技创业园孵化企业评估考核标准》进行打分,总分为值为100分。
  第十七条 评估考核结果
  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为优秀,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考核结果由评估考核小组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企业。
入驻企业在创业业绩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项目进展不正常
  企业科研项目没有相应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方案一直处于变化中无法确定;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
  (二)在园区内未能正常开展工作
  企业入驻园区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企业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三)企业人员配备不到位
  企业未能按入驻时承诺的人员数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园区内经常只有1名人员驻守。
  (四)未能按时向中心上报季、年度《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季度情况调查表》和《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季度工作总结表》,或《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季度情况调查表》和《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入驻企业季度工作总结表》所反映的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五)入驻企业终止实施企业创业计划
  (六)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
  第十八条 被评估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企业财务报表
  (三) 企业在编人员花名册(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专业技术职称)。
  (四) 企业项目研发计划及研发经费投入明细表
  (五)企业所承担项目资料及企业资质、荣誉材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软件产品(企业)认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知、项目技术鉴定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六)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包括财务、人事、营销等)
  (七) 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八) 企业评估考核自评表
  第十九条 评估考核结果的使用
  对连续二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孵化企业,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物业管理费按标准价收取。
  对评估考核优秀的孵化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在政策扶持、经费资助等方面予以倾斜。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入孵企业除了享受国家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有管优惠政策以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入驻湖州科技创业园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科技创业种子资金支助
  科技人员带有高新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来中心创办企业的,可申请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的创业种子资金,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及研究开发的价值确定支持额度。
  无偿资助: 5~10万元;
  有偿资助:对科技成果产业化初期的初创企业或因资本金不足而难于创办企业的高科技人员,中心可以投入一定的资本金,但最多不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 20%,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二、可申请获得科技创业的融资担保。
  三、对进入科技创业园进行“孵化”的科技企业,从获利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给予100%补助。
  四、科技创业园园内入孵企业,从06年起经报批减免工会费、残疾人保障金、水利建设资金等有关行政性收费,减免个私协会费;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应按有关规定交纳相应的企业部分。
  五、湖州市科技局对入孵企业在科技立项、科技经费安排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在申报国家、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承诺地方给予匹配。
  六、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凡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入孵企业注册资金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追加至50%,三年内全部到位。
  七、三年内孵化中心房租减半优惠,留学人员领办的企业另外给予25M2的三年免费使用房。
  八、孵化毕业企业在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征地建厂房,可享受优惠。

第七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孵企业,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合同: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2、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严重违反管理办法、中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5、不履行创业种子资金合同或违反创业种子资金合同;
  6、没能在园区开展正常工作;技术团队不到位;科研项目不落实或科技项目终止实施;
  7、没按规定交纳应缴服务费用;
  8、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者。
  对于违规孵化企业,责令整改不效者,劝其退出孵化场地,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孵化场地,物业管理费按标准价收取。

第八章 入孵企业的毕业

  第二十二条 孵化企业毕业条件
  孵化企业经过三年孵化,合格毕业者,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配备了基本的工作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含管理、研发、营销等)须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二)具备一个以上经市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并具有产业化条件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三)具备了基本科研开发和专职管理、销售人员队伍;
  (四)企业已建立起一套管理制度,管理较为规范;
  (五)企业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或融资能力;
  (六)特殊行业或产品应通过国家相关行业许可认证。
  第二十三条 入驻中心的企业经孵化培育三年期满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1、经评估考核合格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中心提出“毕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应从中心迁离;
  2、第三年最后一个季度前未向中心提出“毕业”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标的企业,第四年起作为一般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待遇,年底前应迁离本中心;
  3、对于从事研究开发的项目,属于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高,市场前景特别好,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三年内无法完成的企业,可以提出申请延长孵化期,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长孵化手续。在批准延长期内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孵化培育毕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进入湖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谋求更大发展的,由中心与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衔接,由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尽快实现产业化。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0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