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科技创业园科技创业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7月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国内外科技人员来湖州科技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中国科技企业孵化器“十一五”规划发展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精神,并根据《湖州市(本级)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湖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并纳入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统一管理。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支持方式

  第三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国内外科技人员以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而入驻湖州科技创业园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四条 申请种子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湖州科技创业园注册,创业目标明确,运作正常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2. 企业的领办、创办者应是科技人员或有一定规模的技术团队(其中留学归国博士优先);
  3. 创业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第五条 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1. 无偿资助。该方式重点支持符合该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实施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效益的项目。额度为5-30万元:
  (1)符合我市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国内外科技人员“带项目、带团队、带资金”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高科技、高附加值、高效益项目,在孵化期(3年)内预期能实现销售收入亿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为30万元。
  (2)国内外较高学历人才(博士学历以上)或团队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科技项目的产业化前景好,在孵化期(3年)内预期能实现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为20万元。
  (3)科技人员或团队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在孵化期(3年)内预期能实现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最高为10万元。
  (4)科技人员或团队创办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在孵化期(3年)内预期能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资助额度最高为5万元。
  2. 股权投资。对科技成果产业化初期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可以投入最多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资本金作为股权投入,但总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40万元。若有特殊情况,酌情处理。

第三章 申报、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种子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1. 符合申请种子资金补助条件者均可向湖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的材料包括《湖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可行性报告、企业发展计划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二套);
  2. 种子资金项目采取随时受理分批审批,由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并提出经费补助建议,上报市科技局综合计划管理部门;
  3. 由市科学技术局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4. 由创业中心与申请企业签订实施合同。
  第七条 种子资金的拨付。由市科学技术局分批拨给创业中心,创业中心按合同及时拨到申请企业。
  第八条 种子资金的管理。市科学技术局授权“创业中心”实施对种子资金投资或资助的管理。管理费用可按每次安排总经费的8%列支。获得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分上下年度两次向创业中心报告资金的使用和企业发展情况,创业中心分上下年度两次对所管理的企业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体实施情况上报市科学技术局。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种子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分上下年度两次对种子资金实施单位进行抽查。对严重违约的单位,严肃处理,并督促创业中心对企业进行财务清算并审计。对项目实施失败的企业,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经验收后,将其剩余的种子资金上交到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专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湖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00八年七月二日